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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入門法拍屋的朋友,多多少少都會聽到有人談論法拍屋的「點交」與「不點交」。有些前輩說「這個有點交可以買,那個沒點交不要碰!」真的是這樣嗎?你是否真的了解大家所說的法拍屋點交和法拍屋不點交?在查詢法院公告內容時,是否真的明白什麼是點交?還是心裡充滿了疑問?
根據TORO的經驗裡,大部分的的人對法拍屋還是一知半解,即使是房產從業人員,8成以上也是搞不大清楚,網路上的確有許多資訊可查,可惜的是要看到完全懂,我想又澆熄了一半以上的人冷水,輾轉放棄。TORO在這盡量用白話方式解釋什麼是點交、什麼又是法拍屋不點交,對於初階進入法拍的朋友,相信一定會較快有概念。
這邊先讓大家有個基本的概念,法拍屋的相關規範主要依據《強制執行法》進行,全都在這部法律中有明確規範,當然也會搭配《民法》和《刑法》一起適用。
法院筆錄註明法拍屋點交,得標人在得標後,可以依照點交流程,向法院遞狀申請點交程序。法院收到點交申請後,會依拍定人申請,向債務人通知執行點交,屆時可以依法請走債務人或佔用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利,是具有法院強制執行交屋的效力。
法院筆錄註明不點交,得標人在得標後,依照法拍屋流程核發權狀,但僅止於權狀發給,這部分,我們稱作所有權的取得。但在房屋本身使用上面,需自行與債務人或佔用人溝通或透過訴訟取回房屋使用權利。無法院強制執行交屋的效力。選擇法拍屋不點交時,如果自行溝通無效,則必須透過訴訟才有機會取回房屋使用權,時常需1-2年,較為曠日廢時。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77-1條、99條、100條、124條
法院會依照查封時現場債權人、債務人、佔用人或鄰居陳述所做的法院筆錄為依據,也會參照後續以上關係人所陳報給法院內容作為判斷,最終由法院認定點交與否。但在拍定前,如有新的事證,或經陳報,法院還是有權利更改點交條件內容。
以上比較了點交與不點交的優缺點,另外,也列出幾種常見的法拍屋點交或法拍屋不點交情況,這都是有一定的依據,所以如果你想參與法拍屋的投標,在法院筆錄內所記載的點交與不點交,也需要特別注意,根據想要承擔的風險高低,去做投標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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