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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入門法拍屋的朋友,應該多多少少都會聽到有人談論對於法拍屋的點交與不點交。有些前輩說這個有點交可以買、那個沒點交不要碰! 真的是這樣嗎?那你對於大家所說法拍屋點交、不點交,是否真的了解?查詢法院公告內容時真的知道甚麼是點交?還是心裡有許多問號?
在TORO的經驗裡,大部分的的人對法拍屋還是一知半解,即使是房產從業人員,8成以上也是搞不大清楚,網路上的確有許多資訊可查,可惜的是要看到完全懂,我想又澆熄了一半以上的人冷水,輾轉放棄。TORO在這盡量用白話方式解釋法拍屋甚麼是點交、甚麼又是不點交,對於初階進入法拍的朋友,相信一定會較快有概念。
我們先說明,法拍屋整體上的法規,是依照《強制執行法》去執行,全都在這個法內有規範,當然還是有搭配著《民法》、《刑法》一起,這先給大家有個基本思路。
A法拍屋點交、不點交差異?
法拍屋點交
法院筆錄註明點交,得標人在得標後,可以依照點交流程,向法院遞狀申請點交程序。法院收到點交申請後,會依拍定人申請,向債務人通知執行點交,屆時可以依法請走債務人或佔用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利,是具有法院強制執行交屋的效力。
優點:政府執行力、較有保障
缺點:法拍屋價差小
法拍屋不點交
法院筆錄註明不點交,得標人在得標後,依照法拍屋流程核發權狀,但僅止於權狀發給,這部分,我們稱作所有權的取得。但在房屋本身使用上面,需自行與債務人或佔用人溝通或透過訴訟取回房屋使用權利。無法院強制執行交屋的效力。如果自行溝通無效,則必須透過訴訟才有機會取回房屋使用權,時常需1-2年,較為曠日廢時。
優點:法拍屋價差大
缺點:無政府執行力、需自行克服問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77-1條、99條、100條、124條
B如何認定法拍屋的點交與不點交?
法院會依照查封時現場債權人、債務人、佔用人或鄰居陳述所做的法院筆錄為依據,也會參照後續以上關係人所陳報給法院內容作為判斷,最終由法院認定點交與否。但在拍定前,如有新的事證,或經陳報,法院還是有權利更改點交條件內容。
常見的可點交情形
1.債務人或家人自住、自用
2.查封前已佔有,但願意配合搬遷
4.查封後占有
5.空屋
6.經法院除去租約
常見的不點交情形
1.第三人占用
2.一般或公證租約
3.設在抵押權以前的租約
5.以債抵租
6.土地建物分離拍賣
7.非單筆土地房屋拍賣(持分)
以上幾種是常見的法拍屋點交或不點交情況,這都是有一定的依據,所以如果你想參與法拍屋的投標,在法院筆錄內所記載的點交與不點交,也需要特別注意,想要承擔的風險高低,去做投標選擇。
這節替大家講解的,『什麼是法拍屋的點交與不點交?』不知道有沒有讓你更有概念呢!任何問題歡迎您來信發問TORO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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