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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陳O樺稱,系爭房屋2462建號(237號八樓)、2496建號(241號八樓)、2473建號(239號八樓)三間房屋均已打通。
2‧後依債權人陳報系爭三間房屋之照片觀之,屋內有債務人名笠有限公司之招牌,以及電腦、影印機、桌椅等辦公物品,但無從得知公司是否仍在營業或是否有其他第三人占有使用房屋。如確實為空屋或僅為債務人占有使用,則拍定後點交,但如有相關證據資料證明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盡速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有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3‧另就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房屋內之動產並非拍賣標的且不一定為債務人所有,惟仍有可能有一定之經濟價值,故於不動產拍定後,倘仍有遺留物在內,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後陳報法院、再限期命債務人取回、不取回後須鑑價、詢價、拍賣等,較曠日廢時,請應買人注意。
4‧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5‧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中,就第三、四、五順位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部載明:「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6‧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本案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本件為乙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8‧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廉字第72681號,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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