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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陳O樺稱,系爭房屋3519建號(五樓)、3520建號(四樓)皆為其自住使用,兩層樓間有內梯可互通,但五樓對外亦有門可供進出,另地下2樓(B2)有兩個汽車停車格,其中編號7之停車位屬於3519建號之共有部分,編號6之停車位屬於3520建號之共有部分。
2‧系爭房屋(四樓與五樓)雖已由債務人陳O樺信託登記予姚O宏,但因系爭房屋仍由原債務人占有使用中,故房屋拍定後點交。
3‧另位於地下2層編號6號與7號之停車格,係分別為3520建號與3519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3541建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各為42分之1,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4‧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5‧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中,就第三、四、五順位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部載明:「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6‧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本案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本件為甲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8‧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廉字第72681號,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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