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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之建物於112年11月14日現場查封(電子查封係於112年10月4日),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結果,該房屋係第三人李O震向債務人承租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該租賃關係於查封後屆期(縱有成立新約,亦屬查封後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第三人於進行拍賣程序時,已無合法占有權源,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十則研究意見,本件拍定後點交。
2‧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確認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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