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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黎O麒在場表示目前由債務人出租其表弟謝O原使用,民國111年10月開始出租,租期2年,租金新臺幣11,000元,室內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地下停車位查封時由債務人及表弟謝O原輪流使用。另經債權人陳報債務人黎O麒與承租人謝O原間就本件建物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1年10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租金11,000元,建物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37,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非屬列管輻射屋;並無在凶宅網等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法院案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和字第151095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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