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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原債務人之母親在場,並稱原債務人於屋內自殺。目前房屋連同車位一併出租予第三人鄭O元,租期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5,000元。因承租人之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2‧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楊○評律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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